关于按服务处所转移党组织关系和明确党费标准按时收缴党费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律师协会委员会文件
潭市律协党〔2009〕05号
关于按服务处所转移党组织关系和明确党费标准按时收缴党费的通知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作为新社会组织的律师行业自去年成立党委以来,市直的12个律师事务所有6个所相继立了党支部,其它6个市直所成立了联合党支部。各县市区所辖的律师事务所也相应的成立了联合支部,参加县市区司法局的党组织活动。根据省司法厅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要求:所有专职律师党员要将组织关系转入律师协会党委,并参加所在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因此,请各支部督促专职律师党员迅速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市律师协会党委,今后律师转所或新增专职律师是中共党员的在办理年检注册时要一并接转党组织关系。
律师党员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组部(中组发[2008]3号)《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由于我市律师收入参差不齐,经市律协党委研究报请市司法局党组同意,对律师党费参照行政机关党员党费标准确定最低额,在此基层上,律师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采取最低标准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缴纳党费。确定最低党费标准如下:
所主任和执业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律师20元/月;
执业在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律师10元/月;
执业五年以下及实习律师、内勤人员5元/月。
律师事务所党员可在此基础上自愿提高缴费标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律师协会党委
二00九年七月五日
上一条: 二○○九年发展党员工作意见
下一条: 关于规范办理实习证应报送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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