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ASSOCIATION OVERVIEW

行业处分决定书(潭律纪处字〔2026〕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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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24

一、本案会员基本情况

被处分人:湖南云合易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云合易享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82106N,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169号3楼。

负责人:金飞,湖南云合易享所主任。

二、案件来由

因云合易享所自2025年8月起引发大量投诉,湘潭市司法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云合易享所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2月14日,湘潭市司法局作出潭司罚决字〔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湖南云合易享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对违规收取的代理费予以退赔。后市司法局将云合易享所的行政处罚材料移送本会。

三、调查内容

云合易享所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调查经过

本会接到市司法局移送的行政处罚材料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查阅了市司法局作出的潭司罚决字〔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另鉴于市司法局已经对云合易享所负责人金飞进行了调查谈话,调查组未再组织调查谈话。

五、被投诉律师辩解意见

因本案系由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后移交本会处理,市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对云合易享所负责人金飞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故本会不再通知进行辩解。

六、本会调查查明的事实

根据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司罚决字〔2026〕1号)认定的事实,本会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律师金飞、律师杨伦淼、律师欧阳延安实地考察脉搏跳动(广州)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88号铭润新天地218房,以下简称“脉搏公司”),双方磋商、合意,决定由脉搏公司出资合办一家律师事务所。2024年8月5日,脉搏公司与金飞、杨伦淼、欧阳延安签订《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约定由脉搏公司作为出资合伙人投资3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并为律所经营给予资金兜底支持,其占股70%;金飞、杨伦淼、欧阳延安未实际出资,三人各占股10%,盈利、分红均依股权比例分配。《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约定脉搏公司负责引入互联网法律业务资源等,金飞、杨伦淼、欧阳延安负责引进的资源执行落地等。

2024年4月,脉搏公司为云合易享所租赁场地并投资装修。2024年8月25日,金飞、杨伦淼、欧阳延安向湘潭市司法局申请设立律所。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云合易享所于2024年8月27日准予设立。2025年8月,脉搏公司决定调整业务经营方向为债务维权方向,通过快手、抖音平台推广获取案源,业务员在进行业务推销的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的现象。如在储永玲、刘爱国案中,业务人员夸大律所实力,使用伪造的“律师风采墙”照片;在刘爱国案中,虚假承诺“郭老师亲代名额,他现在还没有一起办不成功的案件”“没有把握 的案子我们是不会接的”;在金淑琴案中,虚假承诺“你这个案子,我们是十拿九稳的”等。

另自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1月21 日,云合易享所与委托人在网上共签订委托代理合同1358份,开具发票三张。由于资金流向分散,且投诉人数众多,无法查证违法 所得具体金额。截至2026年1月底,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12345热线等投诉平台共收到关于云合易享所的投诉件共计230余件。

2025年12月1日,湘潭市司法局对云合易享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云合易享所于2025年12月10日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金飞、欧阳延安、杨伦淼与脉搏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解除2024年8月5日签订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全面停止与脉搏公司的合作,并积极向投诉人进行退赔。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云合易享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第一,云合易享所为揽获案源与脉搏公司合作,为律所开展网络推广承揽业务,以投资占股分红的方式获得收益,系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另其授权脉搏公司在抖音、快手平台认证注册账号,进行不实宣传推广,夸大法律服务效果,引发大量投诉,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系以误导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第二,云合易享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七、本会处理决定

上述查明的违法事实已由市司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综合本案违规情形、已做出行政处罚等情节,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湖南云合易享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本决定书自送达湖南云合易享律师事务所之日生效,中止会员权利期限与市司法局作出的潭司罚决字〔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停业整顿期限一致。

被处分人如对本会的处分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