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ASSOCIATION OVERVIEW

行业处分决定书 (潭律纪处字〔2025〕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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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0-21

 

一、本案会员基本情况

被调查会员匡继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3200510444429。

二、案件来由

湘潭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匡继美涉嫌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向法官行贿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司罚决字〔2025〕3号),对匡继美作出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市司法局将匡继美的违规情况移交本会。

三、调查内容

匡继美涉嫌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向法官行贿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问题。

四 、调查经过

本会接到市司法局移送的行政处罚材料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查阅了市司法局所作潭司罚决字〔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证据材料。鉴于市司法局已经对匡继美进行了调查谈话,调查组未再组织调查谈话。

五、被投诉律师辩解意见

因本案系由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后移交本会处理,调查过程中,匡继美对所认定违规行为进行了如实陈述,市司法局也充分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意见,故本会不再另行通知匡继美提交辩解意见。

六、本会调查查明的事实

根据市司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司罚决字〔2025〕3号),本会查明以下事实:

1、2015年5月,时任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浩以做项目需要投标保证金为由,向匡继美借款30万元。2015年5月22日,匡继美将30万元现金存入李浩银行账户。2019年,李浩在匡继美代理的湖南千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德福康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追加被执行人、强制扣划,以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与涂文利、张海定债权纠纷等案件处理中,为匡继美谋取利益。匡继美决定不再追要前述借款,并作为“感谢费”送给李浩。

2、2024年5月,匡继美在代理彭杏妮执行异议案期间,为影响案件审理结果,送给时任长沙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浩现金5万元,请其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打招呼协调”。未发现匡继美因上述违法行为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向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行贿的行为。

七、本会处理决定

上述查明的违法事实第(一)项已超过处分时效,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之规定,匡继美的上述行为已超过处分时效,故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行为不予立案。

上述查明的第二项违法事实已由市司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综合本案违规情形、已做出行政处罚等情节,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匡继美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

本决定书自送达匡继美本人之日生效,中止会员权利期限与市司法局作出的潭司罚决字〔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停止执业期限一致。

匡继美如对本会的处分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