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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分 决 定 书
潭律纪处字〔2023〕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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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会员基本情况
被调查会员姓名刘金文,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30319941086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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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由
投诉人章世亲、苏志岷向湖南省律师协会递交了《对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和刘金文律师投诉举报维权书》。2023年5月24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向湘潭市律师协会发出《转办函》(湘律协转[2023]19号),将章世亲、苏志岷投诉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及刘金文律师涉嫌违法违规等事项转湘潭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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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内容
调查刘金文律师滥用授权,欺瞒委托人越权代理,违背职业操守,严重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违法犯罪责任。投诉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不履行合同,违背诚信原则,对其律师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理,涉嫌严重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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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经过
湘潭市律师协会接到《转办函》后,指派卢炯、楚艳枝组成调查小组,调查组于2023年7月18日听取投诉人章世亲的意见。2023年7月25日分别听取了投诉人苏志岷的意见、被投诉人刘金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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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调查查明的事实
2018年12月30日,投诉人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因投诉人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太铭合同纠纷及吴兵求合同纠纷案件,委托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指派刘金文担任投诉人章世亲、苏志岷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确认的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答辩、出庭、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代理费收取金额:甲方支付先期费用人民币陆万元整,在2019年元月4日前章世亲、苏志岷各支付叁万元。律师代理费按执行回款的10%收取,满人民币捌拾万元后不再收取。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另一方可预见的收益。2019年5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章世亲、苏志岷与被告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章世亲投资回报款人民币580万元,支付原告苏志岷投资回报款人民币420万元。一审判决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0)湘01民终6648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章世亲、苏志岷表示不同意调解。2020年11月3日下午15:02,刘金文通过短信形式将调解协议发送给苏志岷,苏志岷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5:20回复“调解书上还要确定张振付给章和苏的钱由博盛承担。”2021年11月6日苏志岷发信“一审诉讼费要由他承担”。2020年11月3日下午15:02,刘金文通过短信形式将调解协议发送给章世亲,章世亲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5:56回复“刘律师好,我要求芙蓉区法院,黎涉起诉的,杨太铭承诺支付的款,还是要由杨太铭支付。”2020年11月3日下午4时,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由代理人刘金文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余中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民终66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五项确认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苏志岷投入资金135万元、章世亲投入资金40万元,支付章世亲、苏志岷退出合伙补偿款(回报)各100万元,合计375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苏志岷、章世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021年3月,因迟迟未收到二审结果,投诉人章世亲、苏志岷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档案后发现,代理人刘金文已经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后,章世亲于2021年3月16日打电话给刘金文询问二审结果,刘金文回复章世亲还没有判决。2021年3月24日,章世亲再次打电话给刘金文,明确其已经知晓调解协议的事实。2021年3月30日,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刘金文达成《(2020)湘01民终6648号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回报合同纠纷一案后续处理协议书》,该协议确认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刘金文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由于乙方律师刘金文的失误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达成协议:一、乙方自愿承担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该案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章世亲、苏志岷的执行款人民币375万元执行到位,如果在2021年12月30日前执行到位,则不计算利息,如在2021年12月30日前未执行到位,则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从2021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利息,未执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归还给甲方,乙方应收取的律师费及执行时所有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该协议由刘金文签字,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在鉴证方处盖章。后经刘金文本人确认,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盖章系刘金文私自刻制。在该协议签订后,刘金文个人向章世亲、苏志岷合计支付30万元。
2022年7月13日,章世亲、苏志岷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起诉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侵权,后撤回起诉。2022年12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民监13号民事裁定,裁决(2020)湘01民终6648号案件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23年1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1民再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湘01民终664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按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2月14日,刘金文通过微信向苏志岷发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加盖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公章。
以上事实有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初查报告》、刘金文《自查报告》、《委托代理合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7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调解协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648号《民事调解书》、章世亲与刘金文的电话录音、苏志岷与刘金文的短信截图、章世亲与刘金文的短信截图、《(2020)湘01民终6648号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回报合同纠纷一案后续处理协议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民再16号《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及由调查小组与章世亲、苏志岷、刘金文的《谈话笔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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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惩戒委员会处理意见
本次投诉经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本投诉主要的争议点是:1、刘金文律师是否存在滥用授权、违规代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2、刘金文律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3、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况;4、刘金文律师、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刘金文律师是否存在滥用授权、违规代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别授权的权限规定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本案中,刘金文律师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依法可以代为进行和解,但在进行和解时应当充分听取、遵循委托人的意见,尤其是本案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更应当向委托人充分说明调解书载明的具体内容、法律后果,在征得委托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和解协议。刘金文虽通过微信向委托人发送了和解协议的内容,但两委托人分别提出了不同意见,没有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刘金文签署和解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在和解协议后,刘金文也没有及时将签署情况告知委托人,在委托人询问案件情况时对签署和解协议一事进行隐瞒,隐瞒时间长达近5个月。刘金文的行为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的代理不尽责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罚。
2、对于刘金文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刘金文律师自认在《(2020)湘01民终6648号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回报合同纠纷一案后续处理协议书》中,鉴证人处所加盖的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公章系其私自刻制,该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伪造公章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3、对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况。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自查报告》称,在发现刘金文律师擅自刻制律所公章,与当事人章世亲、苏志岷签订《(2020)湘01民终6648号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回报合同纠纷一案后续处理协议书》以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已经给予刘金文律师停止办理新案件三个月的惩戒措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示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对于刘金文律师私自刻制公章,已经予以处罚,故不能认定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存在放任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不能认定存在管理不当。
4、对于刘金文律师、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投诉人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签订有《委托代理合同》,并与刘金文律师签订有《(2020)湘01民终6648号章世亲、苏志岷与湖南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回报合同纠纷一案后续处理协议书》,对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刘金文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投诉人章世亲、苏志岷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案件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刘金文律师 中止会员权利一年 的行业处分。
刘金文律师如对本会的处分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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