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
湘潭市司法局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6-01 18:4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1日、12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我省邵阳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邵县、绥宁县、新宁县、平江县、桑植县、慈利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安化县、南县、桂东县、汝城县、永兴县、安仁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会同县、新化县、双峰县、茶陵县、炎陵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衡山县、祁东县、澧县等44个县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湘潭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报名地点: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8号老司法局办公楼4楼(原老莲城书市马路对面),联系电话:58224405。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函(2007)77号文件规定我省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6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3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6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月16日至2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行政系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具体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年第96号)为准,可登录司法部网,网址:http://www.moj.gov.cn或湖南省司法厅网,网址:http://www.hnssft.gov.cn查询。具体有关事项请咨询省司法厅及各市州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湘潭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湘潭市司法局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概要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1日、12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我省邵阳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邵县、绥宁县、新宁县、平江县、桑植县、慈利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安化县、南县、桂东县、汝城县、永兴县、安仁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会同县、新化县、双峰县、茶陵县、炎陵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衡山县、祁东县、澧县等44个县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湘潭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报名地点: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8号老司法局办公楼4楼(原老莲城书市马路对面),联系电话:58224405。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函(2007)77号文件规定我省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6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3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6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月16日至2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行政系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具体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年第96号)为准,可登录司法部网,网址:http://www.moj.gov.cn或湖南省司法厅网,网址:http://www.hnssft.gov.cn查询。具体有关事项请咨询省司法厅及各市州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湘潭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6-01 18:42
- 访问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1日、12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我省邵阳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邵县、绥宁县、新宁县、平江县、桑植县、慈利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安化县、南县、桂东县、汝城县、永兴县、安仁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会同县、新化县、双峰县、茶陵县、炎陵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衡山县、祁东县、澧县等44个县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湘潭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报名地点: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8号老司法局办公楼4楼(原老莲城书市马路对面),联系电话:58224405。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函(2007)77号文件规定我省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6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3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6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月16日至2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行政系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具体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年第96号)为准,可登录司法部网,网址:http://www.moj.gov.cn或湖南省司法厅网,网址:http://www.hnssft.gov.cn查询。具体有关事项请咨询省司法厅及各市州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湘潭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推荐新闻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1 湘潭市律师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1015250号-1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长沙 本网站已支持ipv4 ipv6双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