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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5-31 19:3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现就我市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同步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自2021年6月1日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同步在全市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
二、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本级及县市区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以上述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三、统一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相关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涉及湘潭大队的,由雨湖区人民政府受理;涉及雨湖大队的,由湘潭县人民政府受理;涉及湘乡大队的,由湘乡市人民政府受理;涉及韶山大队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统一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应依法到相应机构办理。
五、确保衔接配合有序。2021年6月1日前,我市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改革为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继续办理终结。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市的相关部门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改革后所确定的管辖权,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相关市、县市区司法局。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概要描述】 为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现就我市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同步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自2021年6月1日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同步在全市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
二、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本级及县市区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以上述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三、统一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相关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涉及湘潭大队的,由雨湖区人民政府受理;涉及雨湖大队的,由湘潭县人民政府受理;涉及湘乡大队的,由湘乡市人民政府受理;涉及韶山大队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统一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应依法到相应机构办理。
五、确保衔接配合有序。2021年6月1日前,我市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改革为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继续办理终结。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市的相关部门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改革后所确定的管辖权,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相关市、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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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现就我市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同步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自2021年6月1日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同步在全市施行新的行政复议体制。
二、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本级及县市区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以上述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三、统一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相关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涉及湘潭大队的,由雨湖区人民政府受理;涉及雨湖大队的,由湘潭县人民政府受理;涉及湘乡大队的,由湘乡市人民政府受理;涉及韶山大队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统一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应依法到相应机构办理。
五、确保衔接配合有序。2021年6月1日前,我市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改革为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继续办理终结。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市的相关部门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改革后所确定的管辖权,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相关市、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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