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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湘潭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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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1-2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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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湘潭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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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湘潭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和《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湘潭市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工作证的律师,为湘潭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湘潭市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为湘潭市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湘潭市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五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缴纳,个人会费由执业律师缴纳。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分别以当年年检和注册登记的为准。每年年检注册时上缴会费。

第六条  会费缴纳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团体会费标准

1.在湘潭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8000元;

2.在县(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每所2800元。

(二) 个人会费标准

1.在湘潭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600元;

2.在县(市)执业的律师,每人1000元;

3.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法援律师每人300元。

第七条  实习人员在第一次注册领取社会律师执业证时,执业首年个人会费全免;执业第二年个人会费减半。

第八条  协会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湘律协〔2004〕17号)确定的标准,将收取的会费按比例上缴湖南省律师协会。

1.律师事务所(部)、社会律师缴纳会费的40%上缴湖南省律师协会;

2.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法援律师缴纳的会费全部上缴湖南省律师协会。

第九条  会费收缴一律采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或部分停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其暂缓注册或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协会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

(二)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 行业管理的基础设施投资和网络信息化建设;

(四) 组织开展律师间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 律师事业的宣传;

(六) 编印业务学习资料和会刊;

(七) 会员的培训;

(八) 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九) 律协秘书处正常办公支出;

(十) 律协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十一) 会员的奖惩工作;

(十二) 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 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

(二) 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初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协会理事会,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 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协会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协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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