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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2年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4-23 16:1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保证2012年度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理和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律协决定将于5月2日至6月15日集中办理实习证,请各律师事务所(部)于6月5日前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材料按要求报市律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⒈《实习申请表》;
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⒋学历证书复印件;
⒌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原件;
⒎符合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⒏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档案托管或存放单位的函头纸打印,证明中写明存档号;
⒐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无业证明、失业证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10.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11.律师事务所符合接收实习人员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时,应提交除第八、九项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提交本人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二、要求
1、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材料要求交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2、提供的文件若不在一张纸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的骑缝章;
3、以上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材料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2年4月23日
关于办理2012年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通知
【概要描述】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保证2012年度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理和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律协决定将于5月2日至6月15日集中办理实习证,请各律师事务所(部)于6月5日前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材料按要求报市律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⒈《实习申请表》;
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⒋学历证书复印件;
⒌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原件;
⒎符合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⒏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档案托管或存放单位的函头纸打印,证明中写明存档号;
⒐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无业证明、失业证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10.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11.律师事务所符合接收实习人员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时,应提交除第八、九项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提交本人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二、要求
1、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材料要求交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2、提供的文件若不在一张纸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的骑缝章;
3、以上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材料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2年4月23日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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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保证2012年度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理和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律协决定将于5月2日至6月15日集中办理实习证,请各律师事务所(部)于6月5日前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材料按要求报市律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⒈《实习申请表》;
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⒋学历证书复印件;
⒌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原件;
⒎符合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⒏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档案托管或存放单位的函头纸打印,证明中写明存档号;
⒐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无业证明、失业证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10.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11.律师事务所符合接收实习人员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时,应提交除第八、九项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提交本人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二、要求
1、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材料要求交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2、提供的文件若不在一张纸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的骑缝章;
3、以上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材料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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