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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 2023 年度全市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 2023 年度全市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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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1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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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 2023 年度全市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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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部)、全市律师:

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度全省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4-5月开展2023年度全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2024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23年度考核。

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按照湘司发〔2012〕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考核内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以及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

(四)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等情况;

(七)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八)完善个人“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四、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程序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并按要求在“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有关事项。

(一)律师自查总结。律师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总结,撰写执业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按要求通过“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入《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打印并签名后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时,对是否存在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兼职律师不再符合兼职条件、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情形进行自查,存在上述情形的,律师本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事务所必须及时将该情况报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视违规情形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考核前,律师须在“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个人基础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在册律师进行考核。按规定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对律师执业情况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送交律师本人阅签,同时将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录入《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录入)。参加考核的每名律师须到律所作出专职(兼职)执业的书面承诺,律师《执业承诺书》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兼职律师不再符合兼职条件、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从事律师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业处分,同时取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参加评优评先、行业推荐的资格。对无法联系或者长期不正常执业的律师,应当予以除名并报告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三)市律师协会考核、评定等次。市律师协会结合律师执业活动监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定标准,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将考核等次记入《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录入),并在本地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市律师协会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由其通过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填写考核等次,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省律师协会审查备案。市律师协会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及时将本地区律师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在“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律师考核结果进行备案。

(五)有关规定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2023年10月1日以后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2.暂缓考核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律师未提交《执业承诺书》或者非因病、产假等特殊原因连续3个月不参加会议和学习的应当暂缓考核,且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合格后再予考核。

3.考核年度内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处理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4.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由律师协会核实后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5.对律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五、工作要求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规范律师执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考核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准确评定等次。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与重点工作考评参考依据。

(二)请各律师事务所在2024年4月22日12点前,将对本所在册律师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录入《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录入),并将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盖章的律师《执业承诺书》报送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赵熙      联系电话:58239107

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彭杰

电话 400-052-9602

 

附件:

1.《专职执业承诺书(模板)》

2.《兼职执业承诺书(模板)》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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