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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申请实习人员品行审核委员会”、“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申请实习人员品行审核委员会”、“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5-10 16:0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和实习管理,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省律师协会《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和《湘律协通知[2011]5号》的规定,湘潭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申请实习人员品行审核委员会”、“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品行审核委员会

  (一) 组成人员:

  1、协会工作人员:刘冰莲

  2、执业律师:王湘屏 陈 钢 熊水俊

  负责人:陈 钢

  (二) 工作职责

  负责对曾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申请实习

  人员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

  (三) 工作流程

  1、 审核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

  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

  2、 审核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证明材料和当地资深律

  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

  3、 出具审核意见。

  二、 实习考核委员会

  (一) 组成人员

  1、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刘冰莲、黄虹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建湘、张春秀

  3、执业律师:陈金石、刘宪武、晏军、刘朝阳、

  于松林、成戊平、王 莹

  负责人:晏 军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实习人员考核成绩的评定。

  (三)工作流程

  1、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组织面试考核;

  3、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与通知;

  4、对通过审查、面试、公示合格的实习人员,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5、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复核或重新考核。

  三、有关要求

  (一)担任审核、考核任务的人员,要熟悉被审核或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考核规则和评判标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二)担任审核、考核任务的执业律师代表不得审核或考核本所实习人员。

 

 

湘潭市律师协会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关于成立“申请实习人员品行审核委员会”、“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概要描述】  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和实习管理,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省律师协会《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和《湘律协通知[2011]5号》的规定,湘潭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申请实习人员品行审核委员会”、“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品行审核委员会

  (一) 组成人员:

  1、协会工作人员:刘冰莲

  2、执业律师:王湘屏 陈 钢 熊水俊

  负责人:陈 钢

  (二) 工作职责

  负责对曾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申请实习

  人员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

  (三) 工作流程

  1、 审核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

  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

  2、 审核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证明材料和当地资深律

  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

  3、 出具审核意见。

  二、 实习考核委员会

  (一) 组成人员

  1、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刘冰莲、黄虹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建湘、张春秀

  3、执业律师:陈金石、刘宪武、晏军、刘朝阳、

  于松林、成戊平、王 莹

  负责人:晏 军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实习人员考核成绩的评定。

  (三)工作流程

  1、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组织面试考核;

  3、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与通知;

  4、对通过审查、面试、公示合格的实习人员,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5、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复核或重新考核。

  三、有关要求

  (一)担任审核、考核任务的人员,要熟悉被审核或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考核规则和评判标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二)担任审核、考核任务的执业律师代表不得审核或考核本所实习人员。

 

 

湘潭市律师协会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5-10 16:02
  •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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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和实习管理,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省律师协会《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和《湘律协通知[2011]5号》的规定,湘潭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申请实习人员品行审核委员会”、“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品行审核委员会

  (一) 组成人员:

  1、协会工作人员:刘冰莲

  2、执业律师:王湘屏 陈 钢 熊水俊

  负责人:陈 钢

  (二) 工作职责

  负责对曾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申请实习

  人员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

  (三) 工作流程

  1、 审核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

  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

  2、 审核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证明材料和当地资深律

  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

  3、 出具审核意见。

  二、 实习考核委员会

  (一) 组成人员

  1、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刘冰莲、黄虹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建湘、张春秀

  3、执业律师:陈金石、刘宪武、晏军、刘朝阳、

  于松林、成戊平、王 莹

  负责人:晏 军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实习人员考核成绩的评定。

  (三)工作流程

  1、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组织面试考核;

  3、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与通知;

  4、对通过审查、面试、公示合格的实习人员,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5、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复核或重新考核。

  三、有关要求

  (一)担任审核、考核任务的人员,要熟悉被审核或考核对象的基本情况、考核规则和评判标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二)担任审核、考核任务的执业律师代表不得审核或考核本所实习人员。

 

 

湘潭市律师协会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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