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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4-28 16:0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10年中办30号文件精神,着力宣传律师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诚信执业、维护公平和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律师事务所(部)和律师中开展“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活动”),以后三年评选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评选委员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刘祖平会长任组长,局政治部主任胡亚彪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局政治部副主任张连文、局公律科长李建湘、律协秘书长刘冰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刘冰莲任办公室主任,局公律科副科长张春秀、律协秘书处黄虹为办公室成员。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评定工作,组成人员除领导小组成员外,还将吸收部分执业律师、法学专家等参加。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为合格和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一)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湘潭市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四、评选名额

  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3—5家,“优秀律师”10名。

  五、评选程序

  “评优活动”采取“申报—初评—复评和公示—评定和公告”的程序进行。

  1、申报阶段。2011年5月30日前(年度考核后),为参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报阶段。申报参评的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制作《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附件1),按照《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评定表》(附件2)进行自评;申报参评的律师按照要求制作《湘潭市优秀律师申请报告书》(附件3),报告书、评定表一式二份,由律师事务所向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如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2、初评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为初评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申报参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初评。

  3、复评和公示阶段。2011年7月30日前,为复评和公示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项进行复评和考核。对复评合格的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网上进行公示。

  4、评定和公告阶段。2011年8月30日前,为评定和公告阶段。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复评考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对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评定,最终评选出“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将在报刊上和网上予以公告,同时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上报参评省、部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六、评选要求

  此次“评选活动”是宣传律师正面形象,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的一件大事,希望各律师事务所(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切实按照“评优活动”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自评和“优秀律师”的审核、推荐工作,做好“评优活动”的宣传引导和组织工作,确保评选活动顺利开展。

 

 

湘潭市司法局 湘潭市律师协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概要描述】  市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10年中办30号文件精神,着力宣传律师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诚信执业、维护公平和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律师事务所(部)和律师中开展“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活动”),以后三年评选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评选委员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刘祖平会长任组长,局政治部主任胡亚彪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局政治部副主任张连文、局公律科长李建湘、律协秘书长刘冰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刘冰莲任办公室主任,局公律科副科长张春秀、律协秘书处黄虹为办公室成员。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评定工作,组成人员除领导小组成员外,还将吸收部分执业律师、法学专家等参加。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为合格和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一)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湘潭市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四、评选名额

  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3—5家,“优秀律师”10名。

  五、评选程序

  “评优活动”采取“申报—初评—复评和公示—评定和公告”的程序进行。

  1、申报阶段。2011年5月30日前(年度考核后),为参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报阶段。申报参评的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制作《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附件1),按照《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评定表》(附件2)进行自评;申报参评的律师按照要求制作《湘潭市优秀律师申请报告书》(附件3),报告书、评定表一式二份,由律师事务所向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如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2、初评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为初评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申报参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初评。

  3、复评和公示阶段。2011年7月30日前,为复评和公示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项进行复评和考核。对复评合格的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网上进行公示。

  4、评定和公告阶段。2011年8月30日前,为评定和公告阶段。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复评考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对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评定,最终评选出“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将在报刊上和网上予以公告,同时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上报参评省、部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六、评选要求

  此次“评选活动”是宣传律师正面形象,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的一件大事,希望各律师事务所(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切实按照“评优活动”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自评和“优秀律师”的审核、推荐工作,做好“评优活动”的宣传引导和组织工作,确保评选活动顺利开展。

 

 

湘潭市司法局 湘潭市律师协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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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10年中办30号文件精神,着力宣传律师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诚信执业、维护公平和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律师事务所(部)和律师中开展“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活动”),以后三年评选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评选委员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刘祖平会长任组长,局政治部主任胡亚彪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局政治部副主任张连文、局公律科长李建湘、律协秘书长刘冰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刘冰莲任办公室主任,局公律科副科长张春秀、律协秘书处黄虹为办公室成员。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评定工作,组成人员除领导小组成员外,还将吸收部分执业律师、法学专家等参加。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为合格和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一)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湘潭市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四、评选名额

  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3—5家,“优秀律师”10名。

  五、评选程序

  “评优活动”采取“申报—初评—复评和公示—评定和公告”的程序进行。

  1、申报阶段。2011年5月30日前(年度考核后),为参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报阶段。申报参评的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制作《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附件1),按照《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评定表》(附件2)进行自评;申报参评的律师按照要求制作《湘潭市优秀律师申请报告书》(附件3),报告书、评定表一式二份,由律师事务所向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如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2、初评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为初评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申报参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初评。

  3、复评和公示阶段。2011年7月30日前,为复评和公示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项进行复评和考核。对复评合格的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网上进行公示。

  4、评定和公告阶段。2011年8月30日前,为评定和公告阶段。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复评考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对候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评定,最终评选出“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将在报刊上和网上予以公告,同时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上报参评省、部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六、评选要求

  此次“评选活动”是宣传律师正面形象,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的一件大事,希望各律师事务所(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切实按照“评优活动”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自评和“优秀律师”的审核、推荐工作,做好“评优活动”的宣传引导和组织工作,确保评选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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