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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管理规则》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3-23 17:5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各律师事务所(部)、法援中心,市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为有效扩大新媒体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宣传,湘潭市律师协会对原有网站进行改版升级,同时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律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将作为我市律师行业的重要宣传载体,重点发布律协、律所和广大律师的工作信息、优秀事迹、典型案例、重大活动等。为规范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的管理,经六届市律协第三次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制订《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管理规则》。先将《规则》下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律师事务所(部)、法援中心、专门(专业)委员会明确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在2016年3月30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肖丽华。未另作呈报的,原则上各所内勤及专委会主任为联络员。

  二、律协行业建设与发展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赋予宣传职能的专门机构,为便于工作开展,行业建设委成员作为市律协信息采集联络员已明确具体分工(名单及分工附后),请各律所(部)、法援中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对联络员的信息采集和其他联络工作予以配合支持。

  三、微信公众平台正式运作后,市律协拟对每个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律师团队介绍、专业特长、典型案例、主要作为等等,体裁可图文并茂。各所即日起可将本所宣传资料电子版发送至市律协秘书处肖丽华779457518@qq.com,律协将按照各所报送资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宣传发布。

  特此通知。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6年 3月 23日

关于印发《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管理规则》的通知

【概要描述】  各律师事务所(部)、法援中心,市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为有效扩大新媒体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宣传,湘潭市律师协会对原有网站进行改版升级,同时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律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将作为我市律师行业的重要宣传载体,重点发布律协、律所和广大律师的工作信息、优秀事迹、典型案例、重大活动等。为规范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的管理,经六届市律协第三次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制订《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管理规则》。先将《规则》下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律师事务所(部)、法援中心、专门(专业)委员会明确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在2016年3月30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肖丽华。未另作呈报的,原则上各所内勤及专委会主任为联络员。

  二、律协行业建设与发展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赋予宣传职能的专门机构,为便于工作开展,行业建设委成员作为市律协信息采集联络员已明确具体分工(名单及分工附后),请各律所(部)、法援中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对联络员的信息采集和其他联络工作予以配合支持。

  三、微信公众平台正式运作后,市律协拟对每个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律师团队介绍、专业特长、典型案例、主要作为等等,体裁可图文并茂。各所即日起可将本所宣传资料电子版发送至市律协秘书处肖丽华779457518@qq.com,律协将按照各所报送资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宣传发布。

  特此通知。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6年 3月 23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3-23 17:52
  •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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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律师事务所(部)、法援中心,市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为有效扩大新媒体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宣传,湘潭市律师协会对原有网站进行改版升级,同时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律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将作为我市律师行业的重要宣传载体,重点发布律协、律所和广大律师的工作信息、优秀事迹、典型案例、重大活动等。为规范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的管理,经六届市律协第三次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制订《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管理规则》。先将《规则》下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律师事务所(部)、法援中心、专门(专业)委员会明确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在2016年3月30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肖丽华。未另作呈报的,原则上各所内勤及专委会主任为联络员。

  二、律协行业建设与发展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赋予宣传职能的专门机构,为便于工作开展,行业建设委成员作为市律协信息采集联络员已明确具体分工(名单及分工附后),请各律所(部)、法援中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对联络员的信息采集和其他联络工作予以配合支持。

  三、微信公众平台正式运作后,市律协拟对每个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律师团队介绍、专业特长、典型案例、主要作为等等,体裁可图文并茂。各所即日起可将本所宣传资料电子版发送至市律协秘书处肖丽华779457518@qq.com,律协将按照各所报送资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宣传发布。

  特此通知。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6年 3月 23日

 

附件:

1、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管理规则。

2、湘潭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工作及分工安排。

 

 

附件1

 

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及发布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湘潭市律师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采集和发布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湘潭市律师协会及所各律师事务所(部),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协会全体律师(含实习律师)。

第三条   各律师事务所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确立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信息,审查合格的信息,在市律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发布。

第四条  市律协行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指派宣传联络员,对全市各律师事务所(部)和市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协会各成员对宣传联络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理解支持。

第五条  信息报送单位及个人对呈报信息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协会会长、副会长按照职责分工对其分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稿件进行审查后转秘书处。各律师事务所(部)的稿件直接呈报市律协秘书处,由秘书长和会长审查把关后发布。

第六条  各律师事务所每月向市律协书面报送信息不少于一篇,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季度向律协报送信息至少一篇。形式以文字或图文发送电子版,内容不限,着重正面宣传。内容可以是典型案例,律所或律师个人优秀事迹,律所动态,公益活动,参政议政、立法建议,调研报告,行业建设建议等。

第七条  市律协秘书处对稿件的报送和采纳情况定期通报,年底对投稿人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各律师事务所(部)、法律援助中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呈报各类信息,未能按时、按量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在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按规定作相应扣分。

第九条  本规则由湘潭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经第六届市律师协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即予实行。

 

 

 

 

 

 

 

 

附件2

湘潭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

作 分 工

主任罗立伟: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律协汇报工作;联系湘乡、韶山、湘潭县律所宣传联络员,着重于组织、协调工作;筹建三官一律论坛。

副主任文永军:辩论赛及演讲比赛组织协调,负责联系湘潭市区各律所宣传联络员,筹建律师沙龙。

成员何国宏、余斌:组织协调指导会员的文体活动。

其他成员具体分工:

 峰:行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秘书,对口联系市律协秘书处、各级法援中心、湘剑和劳动社保委;

白大鹏:对口联系潭州、湘孟和惩戒委、民商委;

冯金花:对口联系惟明、湘君、众擎和刑事专业委;

楚艳枝:对口联系同升、绥之、湘牵和建筑房地产;

文永军:对口联系湘晋、百舸、典明;

曾卓娟:对口联系君子莲、红都和女律师专门委员会;

 丽:对口联系谛议、公畅、湘瑞;

 军:对口联系广云、立仁、晶石;

陈文静:对口联系勤人坡、康泰、力攻;

 参:对口联系玉宇、法至、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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