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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8-31 17:3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湘潭市委政法委员会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湘 潭 市 公 安 局

  湘 潭 市 司 法 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2016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  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湘潭市委政法委员会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湘 潭 市 公 安 局

  湘 潭 市 司 法 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2016年8月31日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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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8-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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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湘潭市委政法委员会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湘 潭 市 公 安 局

  湘 潭 市 司 法 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2016年8月31日

 

  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省委政法委《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湘政法〔201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或代理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第三条 党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指导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指派律师办理信访代理、申诉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并积极支持律师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所需经费。

  市律师协会负责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加强日常管理、培训教育、工作考核等工作。

  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组织要增强公益观念和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促律师认真履行职责,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并对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模式:

  (一)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窗口和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值班,向信访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应当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由市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代理服务。

  (三)政法机关可通过市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四)律师依托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接受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委托,参与化解和代理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六)律师在工作中发现政法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可能存在错误,并可能引发当事人信访的,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市律师协会向政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引导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有针对性的提出处理意见,开展相应工作:

  (一)认为原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信访人诉求于法无据,经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的,应当协助政法机关做好释法析理和服判息诉工作。

  (二)认为原案件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向政法机关提出书面补正意见。政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依法补正瑕疵。

  (三)认为原案件存在错误,可能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及时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政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启动程序,依法纠正错误。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之前,律师不得发表“原案是错案”等言论。在政法机关出具书面结论之前,律师应当慎重向信访人说明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律师应当告知或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五)对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律师可以告知或协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者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告知或协助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六)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属于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反映。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一节 律师值班机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律师协会和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司法局定期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窗口和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值班。其中,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政法机关和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的律师值班工作,由当地司法局负责管理。城区和示范区的律师值班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条 政法机关要立足本职落实好接访职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引导信访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

  (一)经政法机关办案人员依法答复或者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者信访上行倾向的;

  (二)信访人对政法机关办理案件认定的性质、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不服,在法律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

  (三)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在理解或者认识上存在错误或者偏差,又不接受信访接待人员解释理由的;

  (四)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人在案件沟通协商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

  第八条 值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诉求,耐心释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值班律师应当做好接待记录,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事由和答复意见,收集信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及相关案件材料,逐案建档留存,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评价值班律师工作的依据。

  第二节 律师代理申诉机制

  第九条 各级政法机关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条 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委托原接待律师、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第十一条 信访人与律师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律师代理信访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出具代理意见或建议,均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政法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发表意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查取证等提供保障,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律师行使上述权利受到阻碍的,可以向政法机关报告,政法机关应当查实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政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阶段程序规范、操作便捷、及时高效。律师发现问题,可以向政法机关报告,政法机关应当查实并及时解决。

  第三节 律师评析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政法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的,应当通过市律师协会,邀请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参加,对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信访人也可以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中选择律师参与评析。政法机关应对向评析律师全面提供案卷材料,律师评析意见应当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非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政法机关经信访人同意,可以邀请律师共同参与调查处理,并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政法机关采用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

  第四节 重大疑难案件化解机制

  第十八条 对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可以委托律师人才库中的律师,并与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协议,采取风险评估、参与协商谈判、听证评析、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参与化解处置工作,促进案件依法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原判有罪现有证据证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

  (二)涉案标的一千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

  (三)涉法涉诉信访人数在五人以上的案件;

  (四)赴省进京三次以上的案件;

  (五)连续信访三年以上的案件;

  (六)其他案情复杂、处理困难的案件。

  第十九条 对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案件打包招标、个案化解奖励等方式委托律师参与化解处置工作,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律师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化解处置,应当就工作范围、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建立的律师人才库应报市司法局备案,并按照要求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人才库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职业道德良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年满30岁且执业3年以上,荣获省级以上荣誉或担任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案件评查员的,年龄、执业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没有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具体办法,负责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法律服务机构等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衔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建立“律师值班室”,为律师开展该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便利,切实保障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反馈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通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集中研讨、案例指导等方式,帮助律师提高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 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政法机关要开通与律师沟通协调的“直通车”,实行“即时会见”或“预约会见”,保障律师会见的优先权;要建立对接机制,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有专人收集,第一时间处理;要在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开通网络直通车,实现即时沟通、即时交流、即时反馈,紧密互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政法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化解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附入案卷。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其中的优秀律师,可推荐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人物、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人选。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认为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或者发现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政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接受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政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炒作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和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条 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相关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视情节由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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