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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规范执业行为的提醒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12-21 17:35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致湘潭市全体律师:
近日,有公诉人向市律师协会反映部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查阅、复制的侦查卷宗交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查阅、复制,还有多名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因未遵守会见规定致使律师执业证被看守所扣留。前几年也曾发生过部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因违反会见规定而被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湘潭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对上述违规行为亦有惩处规定。
为加强律师行业自律,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维护湘潭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湘潭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在此发出规范执业行为的提醒。望各律所主任将规范执业行为的提醒及时向本所律师传达,以督促律师规范执业,避免执业风险的发生。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21日
关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规范执业行为的提醒
【概要描述】 致湘潭市全体律师:
近日,有公诉人向市律师协会反映部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查阅、复制的侦查卷宗交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查阅、复制,还有多名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因未遵守会见规定致使律师执业证被看守所扣留。前几年也曾发生过部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因违反会见规定而被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湘潭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对上述违规行为亦有惩处规定。
为加强律师行业自律,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维护湘潭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湘潭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在此发出规范执业行为的提醒。望各律所主任将规范执业行为的提醒及时向本所律师传达,以督促律师规范执业,避免执业风险的发生。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21日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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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2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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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湘潭市全体律师:
近日,有公诉人向市律师协会反映部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查阅、复制的侦查卷宗交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查阅、复制,还有多名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因未遵守会见规定致使律师执业证被看守所扣留。前几年也曾发生过部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因违反会见规定而被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湘潭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对上述违规行为亦有惩处规定。
为加强律师行业自律,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维护湘潭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湘潭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在此发出规范执业行为的提醒。望各律所主任将规范执业行为的提醒及时向本所律师传达,以督促律师规范执业,避免执业风险的发生。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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