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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各律师事务所(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关于组织对各律师事务所(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6-27 16:0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市各律师事务所(部):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习细则》规定,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实习期满且集中培训合格,由本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的实习人员。

  二、时间、地点

  2011年实习考核将分期分批进行,实习考核委员会将在每月25日至30日安排考核,如遇法定节假日考核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安排将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电话或者邮件形式提前通知律师事务所(部)。

  第一批考核面试时间安排在7月5日。(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地点:市律协五楼会议室

  三、考核内容

  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语言表达能力;职业道德理念以及基本的职业素养;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对实际事务的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登记表》;

  2、实习人员撰写的1篇3000字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撰写的实习日志;

  4、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6、《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7、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二)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提交的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由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组成。

  (四)面试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面试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考核小组成员的平均分达到或超过60分,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方为合格。

  (五)考核时,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对实习律师进行发问,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附件4)。

  (六)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

  (七)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在湘潭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八)对通过审查、面试、公示合格的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九)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复核或延长实习期。

  五、考核要求

  1、实习人员进入面试现场,应先向考核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实实习人员身份;

  2、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执业律师代表不得考核本所的实习人员;

  3、请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在7月1日前通知本所参加实习考核面试人员。

  联 系 人:黄虹

  联系电话:58227617

 

 

湘潭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组织对各律师事务所(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概要描述】  市各律师事务所(部):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习细则》规定,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实习期满且集中培训合格,由本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的实习人员。

  二、时间、地点

  2011年实习考核将分期分批进行,实习考核委员会将在每月25日至30日安排考核,如遇法定节假日考核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安排将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电话或者邮件形式提前通知律师事务所(部)。

  第一批考核面试时间安排在7月5日。(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地点:市律协五楼会议室

  三、考核内容

  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语言表达能力;职业道德理念以及基本的职业素养;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对实际事务的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登记表》;

  2、实习人员撰写的1篇3000字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撰写的实习日志;

  4、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6、《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7、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二)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提交的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由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组成。

  (四)面试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面试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考核小组成员的平均分达到或超过60分,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方为合格。

  (五)考核时,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对实习律师进行发问,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附件4)。

  (六)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

  (七)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在湘潭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八)对通过审查、面试、公示合格的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九)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复核或延长实习期。

  五、考核要求

  1、实习人员进入面试现场,应先向考核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实实习人员身份;

  2、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执业律师代表不得考核本所的实习人员;

  3、请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在7月1日前通知本所参加实习考核面试人员。

  联 系 人:黄虹

  联系电话:58227617

 

 

湘潭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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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各律师事务所(部):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习细则》规定,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实习期满且集中培训合格,由本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的实习人员。

  二、时间、地点

  2011年实习考核将分期分批进行,实习考核委员会将在每月25日至30日安排考核,如遇法定节假日考核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安排将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电话或者邮件形式提前通知律师事务所(部)。

  第一批考核面试时间安排在7月5日。(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地点:市律协五楼会议室

  三、考核内容

  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语言表达能力;职业道德理念以及基本的职业素养;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对实际事务的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登记表》;

  2、实习人员撰写的1篇3000字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撰写的实习日志;

  4、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6、《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7、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二)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提交的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由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组成。

  (四)面试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面试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考核小组成员的平均分达到或超过60分,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方为合格。

  (五)考核时,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对实习律师进行发问,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附件4)。

  (六)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

  (七)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在湘潭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八)对通过审查、面试、公示合格的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九)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复核或延长实习期。

  五、考核要求

  1、实习人员进入面试现场,应先向考核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实实习人员身份;

  2、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执业律师代表不得考核本所的实习人员;

  3、请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在7月1日前通知本所参加实习考核面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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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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