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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7-1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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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与《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1:《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2:《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细则》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6年7月14日

关于转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概要描述】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与《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1:《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2:《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细则》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6年7月14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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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7-1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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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与《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1:《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2:《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细则》

 

 

湘潭市律师协会

2016年7月14日

 

  附件1:

  潭人社发〔2016〕34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文件精神,我局在《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潭人社发〔2013〕1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1日

  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切实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专指: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园区人社局”)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专指:毕业离校且一年内未就业、与见习基地签订《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以下简称“《见习协议》”)并在见习基地承担见习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以提升其综合素质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社局统筹管理全市见习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本级见习基地的审核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三)负责市本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以下简称“见习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市本级见习基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见习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本级见习基地的指标核定、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全市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与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市)区、园区人社局应明确专门见习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见习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职责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应遵循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申报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见习岗位;

  (四)具有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且能按要求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五)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向同级见习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三)单位情况介绍;

  (四)见习管理制度;

  (五)拟定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

  (六)《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七)《见习岗位计划申报表》。

  同一单位不能重复申报市本级和县(市)区、园区级见习基地。

  第十一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同级人社部门考核合格的,认定为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后正式挂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见习方案,开发见习岗位,明确见习要求,确定指导师资;

  (二)负责与见习人员协商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

  (四)负责见习人员的日常考核,出具《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择优留用见习人员,协助推荐就业;

  (五)按规定及时落实见习人员见习期待遇,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定期向同级见习管理机构上报见习工作情况。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管理

  第十三条 招收见习人员遵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专业岗位对口、双向选择、择优安排以及一次性见习的原则。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招收程序:

  (一)申报岗位。每年11月前,见习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见习管理机构申报第二年见习岗位计划,报送《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申报表》和见习人员招收简章。

  (二)核定计划。每年2月前,见习管理机构核定该年见习计划,报请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后向见习基地下达见习岗位指标。

  (三)公布信息。见习管理机构、见习基地分别通过各自网站等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

  (四)资格审查。见习基地对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同级见习管理机构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现场复审。

  (五)签订协议。见习基地报经见习管理机构同意后,集中组织复审合格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见习管理机构派专人现场鉴证。

  第十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并建立见习人员见习档案,对见习人员实施考核。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发生异动情况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见习管理机构分别报送见习人员离岗、转正、期满情况。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任何一方需与对方终止《见习协议》的,应按照《见习协议》有关约定执行,并报见习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见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优先招收本基地见习人员,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 生活补贴和见习补贴

  第十九条 见习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补贴采取见习基地按季申报、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见习期间,先由见习基地发给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再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按季对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安排见习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参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额外补贴。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向见习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

  (三)见习人员名册;

  (四)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见习协议》;

  (六)《见习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保险生效月份开始提供见习补贴);

  (七)见习人员依见习管理机构要求录制的视频资料或银行盖章的生活补贴发放流水单;

  同时,提交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电子档。

  第二十二条 见习管理机构对见习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举报的,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见习基地。

  第二十三条 提前结束见习的见习人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核发。

  第二十四条 人社部门根据当年就业资金以及高校毕业生见习情况,适时适度安排见习补贴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见习基地在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并通报批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见习基地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见习基地考核评估机制,重点考核见习基地基础工作与见习实际效果。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获评为“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优秀基地”、“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先进个人”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潭人社函〔2016〕55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加强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我局在《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细则(试行)》(潭人社函〔2014〕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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