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ASSOCIATION OVERVIEW

湘潭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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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14

(2025年7月30日第八届湘潭市律师协会第二次全体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湘潭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律协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律协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为协会发展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还包括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第四条  市律协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  秘书处编制市律协年度财务预算、税费预算、决算草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预算追加与调整

经批准审定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由会长审定;单笔金额在1万-10万元(含)的,由会长办公会审定;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

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秘书处每月末整理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约束力;秘书处应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年度各项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报财务报告。

监事会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并组织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市律协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各项经费,包括会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市律协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由秘书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中,捐赠收入需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单独核算。各部门和个人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挪用和坐支,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不得直接冲抵支出。

第十条  支出是指市律协履行职能实际发生的各项资金流出,各项支出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支出审批

市律协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年初预算,各项支出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支出审批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权限执行。

已纳入年初预算的经费,在开支前应当先审批同意,经办人填写《用款申请表》并附上有关活动、培训等方案,方案中列明支出预算。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开支,按照“经办人申请、证明人签字、相关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核”的流程进行审批;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报会长审批。报销时需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与市律协全称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

市律协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其中,业务活动成本包含了市律协常态化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不得列支与协会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第十三条  支出结算

一般小额费用由经办人先行垫付再报销,确需事前借支的先履行借支手续,填制《借据》报秘书长批准。

根据协议或合同需支付预付款的,应先填制《用款申请表》。

结算时,原则上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同时可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各项经费支出报账要及时,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列报费用。

第十四条  报账流程:专委会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填写相关单据(如《差旅费报销单》)并在相关票据凭证上签“经办人”——相关分管负责人签“证明人”——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报账时,须附相关支撑材料,如相关呈批件、活动通知的复印件、活动(会议)签到表等。秘书长审核后,秘书处付款。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应秉承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控制成本、提高办公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相关活动、会议需采购物资、礼品的,根据需求填写《采购申请单》,经秘书长确认符合预算、需求合理,报会长审批。物资供应商必须为具备纳税资质的合法主体,采购金额超过500元需提供发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市律协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现金,不得坐支、超额存放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每月末,秘书处与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如有差额,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无形)资产管理。秘书处与资产实物账每年应核对数据,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有异动的(含退休、离职),需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收、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

市律协工作人员因公需预支款项时,应履行借款审批手续,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借支。

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当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相关呈批件、活动通知的复印件。

借支款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归还或报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项,应及时进行结算、清理、核销。

会计每年末应当清理应收、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付、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管理

(一)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确认。秘书处根据所提交确认材料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二)会计每年末应当清理应付、预收及其他应付款项,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已到期款项确认,秘书处根据所提交确认资料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有异动的(含退休、离职),需先结算资金往来账目后,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行业党建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执行。同时党建经费支出需取得合规发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如遇税务稽查或争议,由秘书处牵头配合税务机关,必要时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