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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律师协会章程

湘潭市律师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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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3-1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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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5年5月25日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018年11月21日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湘潭市律师协会章程

【概要描述】2015年5月25日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018年11月21日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 分类: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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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5日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018年11月21日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湘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湘潭市律师协会;简称:湘潭市律协;

  英文名称:Xiangtan City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XTLA。

  本会会址设在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湘潭大道众一国际1单元1701001号。

  第三条 湘潭市律师协会是由湘潭市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为湘潭市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服务会员,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和能力。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湘潭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及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湘潭市律师行业委员会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本会接受湘潭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六)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开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八)制定行业发展战略,推动湘潭律师文化建设,拓展律师业务新领域;

  (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实习期间的集中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十)制定青年律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促进青年律师发展措施,指导全市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十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

  (十二)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申诉;

  (十三)宣传律师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十五)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六)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七)组织并落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增强律师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十八)协调与相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十九)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依法由湘潭市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湘潭市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要求;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等;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本所律师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九)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加强管理;

  (十)接受本会对执业活动中纠纷的调处并执行调处结果;

  (十一)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十二)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执业的;

  (三)不再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

  (四)未办理年度考核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公示。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注销或被吊销后丧失,并由本会公示。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四年。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闭会期间,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换届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主席团的组成,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监事长和会长候任人选,处理会议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

  大会主席团的组成由上一届会长办公会提名,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从下列人员中提出,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人数为单数: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党委书记;

  (三)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

  (四)本会监事长;

  (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南省律师协会任理事、监事及以上职务的本会会员代表;

  (五)部分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有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由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召开律师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市律师协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执业律师。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上一届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全市律师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提议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办理结果应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内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职务自动取消,理事职务的补选从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的结果中,由选举得票数排序前列者自然替补,理事职务的自动取消和自然替补由理事会公告或通报。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三)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选举、补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

  (六)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七)制定、修改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

  (八)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工作报告,并就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一)推选全国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的本市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三)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四)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八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当届的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任期内连续二次不履行职务者,其会长或副会长职务自动取消,会长、副会长职务的补选从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的结果中,由得票数排序前列者自然替补,会长、副会长职务的自动取消和自然替补由理事会公告或通报。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责:

  (一)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 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七)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八)行使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执行机构和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督促、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重要日常工作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代表、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事项;

  (二)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二)审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主任人选,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三)制定、修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提请理事会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对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七)研究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决定本会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人选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以举行会长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始得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参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律协工作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连续二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监事职务自动取消,监事职务的补选从代表大会监事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的结果中,由得票数排序前列者自然替补,监事职务的自动取消和自然替补由监事会公告或通报。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提请临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罢免、增补由其决定任免的组成成员;

  (五)听取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

  (七)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八)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九)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提议临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

  (五)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至二人,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监事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八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监事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议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会长办公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司法行政交办的工作;

  (九)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秘书处应当邀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状况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准,拓展律师业务,拟订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专业委员会管理机构可采取主任副主任形式,也可采取执委会形式。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执委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第五十条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三年以上、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人选采用自愿报名,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章 奖励、惩戒、罢免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二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惩戒,对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决定罢免。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七)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表彰的;

  (九)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根据全国律协和湖南省律协惩戒规则,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该会员的申辩。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提出罢免提案: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丧失公信力的;

  罢免提案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或20名以上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提起。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本会进行调解。

  对于调处结果,会员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或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执行。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收缴和管理会费。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考核公告前交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行业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信息服务;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十一)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制订并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报湖南省律师协会、湘潭市司法局、湘潭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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