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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检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实施方案

湘潭市检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实施方案

  • 分类: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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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26 14:3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和党史学习教育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要求,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促进我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走访市律师协会,听取律师对我市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工作联系,抽选律师事务所定期走访交流,及时了解律师在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交流会商和问题分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实现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良好职业形象。

  案件管理部门每半年与律师协会进行一次情况通报,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在律师接待、律师会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加强办案规范,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条 案管部门应当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专设律师接待室,配备必要的复印、刻录等设施,依法为辩护律师及经本院许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阅卷提供协助和便利,免费提供刻录光盘。

  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常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可以到常住地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案管部门可以提供光盘刻录及邮寄光盘服务。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更为便捷的,案管部门应当允许并为辩护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律师接待窗口设置服务评价信箱,由律师对案管部门的接待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条 案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12309中国检察网”律师应用工作,利用检察外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在案管大厅设置12309移动客户端二维码扫描、现场讲解等方式,主动向律师宣传推介“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方便律师在网上或微信上注册账号,实时接收系统推送的或自主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办理预约与代理业务。

  案管部门应当为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 注册和案件绑定操作提供指导,确定专人办理网上查询和预约申请,及时审核律师阅卷预约与代理业务。

  第五条 案管部门应运用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手段,推动业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将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不起诉、提出抗诉的案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律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对涉及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材料,案管部门应代为转交至控告申诉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6日

湘潭市检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实施方案

【概要描述】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和党史学习教育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要求,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促进我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走访市律师协会,听取律师对我市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工作联系,抽选律师事务所定期走访交流,及时了解律师在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交流会商和问题分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实现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良好职业形象。

  案件管理部门每半年与律师协会进行一次情况通报,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在律师接待、律师会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加强办案规范,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条 案管部门应当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专设律师接待室,配备必要的复印、刻录等设施,依法为辩护律师及经本院许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阅卷提供协助和便利,免费提供刻录光盘。

  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常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可以到常住地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案管部门可以提供光盘刻录及邮寄光盘服务。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更为便捷的,案管部门应当允许并为辩护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律师接待窗口设置服务评价信箱,由律师对案管部门的接待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条 案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12309中国检察网”律师应用工作,利用检察外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在案管大厅设置12309移动客户端二维码扫描、现场讲解等方式,主动向律师宣传推介“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方便律师在网上或微信上注册账号,实时接收系统推送的或自主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办理预约与代理业务。

  案管部门应当为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 注册和案件绑定操作提供指导,确定专人办理网上查询和预约申请,及时审核律师阅卷预约与代理业务。

  第五条 案管部门应运用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手段,推动业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将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不起诉、提出抗诉的案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律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对涉及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材料,案管部门应代为转交至控告申诉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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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和党史学习教育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要求,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促进我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走访市律师协会,听取律师对我市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工作联系,抽选律师事务所定期走访交流,及时了解律师在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交流会商和问题分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实现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良好职业形象。

  案件管理部门每半年与律师协会进行一次情况通报,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在律师接待、律师会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加强办案规范,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条 案管部门应当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专设律师接待室,配备必要的复印、刻录等设施,依法为辩护律师及经本院许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阅卷提供协助和便利,免费提供刻录光盘。

  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常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可以到常住地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案管部门可以提供光盘刻录及邮寄光盘服务。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更为便捷的,案管部门应当允许并为辩护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律师接待窗口设置服务评价信箱,由律师对案管部门的接待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条 案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12309中国检察网”律师应用工作,利用检察外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在案管大厅设置12309移动客户端二维码扫描、现场讲解等方式,主动向律师宣传推介“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方便律师在网上或微信上注册账号,实时接收系统推送的或自主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办理预约与代理业务。

  案管部门应当为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 注册和案件绑定操作提供指导,确定专人办理网上查询和预约申请,及时审核律师阅卷预约与代理业务。

  第五条 案管部门应运用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手段,推动业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将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不起诉、提出抗诉的案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律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对涉及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材料,案管部门应代为转交至控告申诉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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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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