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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市场整治报道专刊(四)】法律咨询公司和律所违规分别与客户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无效,相关合同款项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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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法律咨询公司和律所分别与客户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答:一般来说,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大多是法律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或者法律咨询(律师执业活动除外)等内容,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如果不存在《民法典》关于民法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但由于法律服务咨询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其不能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或者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风险收费的项目约定进行风险收费,则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
法条依据:
1、《律师法》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3、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司法案例1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正义咨询公司与肖某签订的《办案协议书》的内容、形式分析并结合实际履行的证据,该《办案协议书》所约定的“肖某委托正义咨询公司聘请法律专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教授…)共同办理肖某儿子肖某2与政府、高某宅基地纠纷一案”、“肖某首先向正义咨询公司预交办案经费……”、“正义咨询公司必须依法尽职尽责地帮助肖某办案”、“办案费用不退,正义咨询公司还要收取打赢后的钱……争取在两年内打赢官司”等内容,实际上是正义咨询公司以获取诉讼代理费用为目的的诉讼代理业务,而该《办案协议书》系为提供法律服务、诉讼代理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律服务的行业主体国家认可的是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均有严格的规定;可以指派律师以个人名义接受经营性代理业务。可以接受有偿诉讼代理业务的主体仅限于律师,而律师具有严格的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因此,根据正义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性质,其实际上不具备聘请律师为肖某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能力,其自身并不具备直接代理诉讼业务的执业资格。正义咨询公司以法律咨询公司的名义与肖某签订《办案协议书》,并从事与律师执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和诉讼代理业务,从中获取相应的代理费用,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故意,且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确立的公民代理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规则,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办案协议书》无效,本院予以维持。
因合同无效,合同款项应予返还,但鉴于正义咨询公司已部分履行《办案协议书》所约定之义务,为肖某提供了部分文书代写的服务,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正义咨询公司应收办案费,并向肖某返还办案费6000元,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不再作调整。肖某主张正义咨询公司赔偿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3000元,未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2020)湘01民终11804号
司法案例2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上诉人岳某与上诉人严实公司签订的《“人伤索赔通”服务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岳某支付上诉人严实公司服务费的依据为被上诉人岳某可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的30%。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具有平等地位,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但并不表明其可以不受约束地实现民事权利,不能以有害于共同秩序的方式、目的实现权力。
收取服务费的约定虽为双方合意,但该收费办法干扰了正常的伤残赔偿理赔程序,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为无效条款。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衡量上诉人严实公司实际付出服务情况下,酌情判决由被上诉人岳耀军支付上诉人严实公司费用3000元,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2022)鲁08民终2604号
司法案例3

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有什么区别?前者能否从事诉讼委托代理服务?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律咨询公司提供诉讼委托代理服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法律服务协议无效,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要求支付诉讼代理费的请求。

 2021年5月初,孟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某法律咨询公司宣称该公司有多位高级律师,代理过上千件案件,能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承诺孟某的伤情可以构成伤残并获得残疾赔偿金。孟某遂于2021年5月4日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某法律咨询公司代理孟某交通事故纠纷,孟某支付赔偿总额的15%作为风险代理费。该委托代理协议封面载明:公司汇集数十位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有多位高级律师担任顾问,代理过的数千位客户见证公司的规范、高效、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诉讼中,经法院调查,某法律咨询公司自成立迄今仅有法定代表人唐某一名员工,且唐某并非执业律师,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不能代理诉讼案件。孟某出院后发现上述情况,遂另行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某法律咨询公司认为孟某违约,起诉要求支付代理费207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来看,某法律咨询公司实质是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提供法律信息咨询服务,但却按照律师诉讼代理业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害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亦存在不诚信的夸大和虚假宣传行为,无证据证明其为孟某提供法律服务。法院遂判决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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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雨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