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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两名男生引诱同伴下水游泳导致其溺亡 法院判了!

初中两名男生引诱同伴下水游泳导致其溺亡 法院判了!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
  • 来源:湘潭县法院
  • 发布时间:2022-06-30 21:2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老虎会吃人,水能淹死人,这是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生活经验。虽然每年中小学校都会进行防溺水教育,但每年夏天,总有贪玩的孩子因为游泳、戏水、捞鱼付出生命代价,给一些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痛。暑假已至,我们以一起发生在身边的案件,呼吁大家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莫让悲剧再发生!

 



 

基本案情

      15岁的小文是湘潭县某农村中学九年级走读学生,父母均在城镇务工,由爷爷奶奶在家照顾。2020年6月12日下午,小文的父亲张某回家时,发现小文未回家。随后,张某与小文的班主任老师电话联系确认了小文旷课的情况。张某寻找小文未果后返回易俗河镇。当晚,小文也没有回家。6月13日上午8点左右,张某与班主任老师电话联系,得知小文仍未到校。

      当天下午,小文与同学小林、小高在一起玩耍。15时左右,小高提议去河里玩水。小文说不会游泳,不愿意去。后小高继续劝说小文、小林下河玩水,小林表示同意。小高还对小文说,若小文不一起去,就要和小林一起打他,并要小林不借手机给他玩。

      三人沿涓水河走至某下水点,小林、小高脱下衣服先后下水玩耍,小文在岸边玩小林的手机。小高对小文说“你不下水就要小林不给你耍手机,我们两个要打你一餐”、“是兄弟不?是朋友就下来玩”等话,小林亦予附和。随后,小文脱下衣服下水,三人相互泼水。后小林往上游游开约三四米远,小高和小文继续泼水、相互瓮水(将对方往水里按),小高并潜水扯小文的脚及内裤。

       玩闹中,小高发现脚踩不到河底了,随即往岸边游。小文不会游泳,大喊“救命”,随后沉入水底。小高、小林见状马上上岸。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两人均未进行呼救亦未报警,并将小文的衣服藏匿后离开现场。

       6月14日7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梅林桥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称:在易俗河镇某村的河里发现一具尸体。尸检报告结论为小文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高以打小文、不肯小林借手机给小文玩相挟,多次诱导小文下水,在水中与小文相互瓮水、扯其脚及内裤,致小文至深水区,遇险后不呼救和报警,具有重大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林附和小高引诱小文下水,出险后不呼救和报警,具有一定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制定了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工作方案,开展了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但事发当日,该中学在张某询问得知小文未到校后,未及时查找原因,未继续向张某反馈情况,对导致小文连续旷课、继而溺水死亡也有一定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及其妻子对小文疏于教育管理,在得知小文旷课后不主动查找小文的下落,具有较大过错,宜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因小高、小林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依法判决小高父母共同赔偿张某夫妻因小文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3340万元,小林父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668万元,湘潭县某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0668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法官说法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监管不力,往往是导致未成年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现代社会,隔代教养成为普遍现象,作为看护主力的祖辈大多年事已高,往往有心无力,而未成年人容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同时因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通常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危险。因此监护人应谨慎有效地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风险认知能力以及自身保护意识,有效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来源:湘潭县法院

初中两名男生引诱同伴下水游泳导致其溺亡 法院判了!

【概要描述】     老虎会吃人,水能淹死人,这是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生活经验。虽然每年中小学校都会进行防溺水教育,但每年夏天,总有贪玩的孩子因为游泳、戏水、捞鱼付出生命代价,给一些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痛。暑假已至,我们以一起发生在身边的案件,呼吁大家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莫让悲剧再发生!

 



 

基本案情

      15岁的小文是湘潭县某农村中学九年级走读学生,父母均在城镇务工,由爷爷奶奶在家照顾。2020年6月12日下午,小文的父亲张某回家时,发现小文未回家。随后,张某与小文的班主任老师电话联系确认了小文旷课的情况。张某寻找小文未果后返回易俗河镇。当晚,小文也没有回家。6月13日上午8点左右,张某与班主任老师电话联系,得知小文仍未到校。

      当天下午,小文与同学小林、小高在一起玩耍。15时左右,小高提议去河里玩水。小文说不会游泳,不愿意去。后小高继续劝说小文、小林下河玩水,小林表示同意。小高还对小文说,若小文不一起去,就要和小林一起打他,并要小林不借手机给他玩。

      三人沿涓水河走至某下水点,小林、小高脱下衣服先后下水玩耍,小文在岸边玩小林的手机。小高对小文说“你不下水就要小林不给你耍手机,我们两个要打你一餐”、“是兄弟不?是朋友就下来玩”等话,小林亦予附和。随后,小文脱下衣服下水,三人相互泼水。后小林往上游游开约三四米远,小高和小文继续泼水、相互瓮水(将对方往水里按),小高并潜水扯小文的脚及内裤。

       玩闹中,小高发现脚踩不到河底了,随即往岸边游。小文不会游泳,大喊“救命”,随后沉入水底。小高、小林见状马上上岸。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两人均未进行呼救亦未报警,并将小文的衣服藏匿后离开现场。

       6月14日7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梅林桥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称:在易俗河镇某村的河里发现一具尸体。尸检报告结论为小文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高以打小文、不肯小林借手机给小文玩相挟,多次诱导小文下水,在水中与小文相互瓮水、扯其脚及内裤,致小文至深水区,遇险后不呼救和报警,具有重大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林附和小高引诱小文下水,出险后不呼救和报警,具有一定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制定了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工作方案,开展了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但事发当日,该中学在张某询问得知小文未到校后,未及时查找原因,未继续向张某反馈情况,对导致小文连续旷课、继而溺水死亡也有一定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及其妻子对小文疏于教育管理,在得知小文旷课后不主动查找小文的下落,具有较大过错,宜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因小高、小林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依法判决小高父母共同赔偿张某夫妻因小文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3340万元,小林父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668万元,湘潭县某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0668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法官说法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监管不力,往往是导致未成年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现代社会,隔代教养成为普遍现象,作为看护主力的祖辈大多年事已高,往往有心无力,而未成年人容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同时因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通常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危险。因此监护人应谨慎有效地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风险认知能力以及自身保护意识,有效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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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5岁的小文是湘潭县某农村中学九年级走读学生,父母均在城镇务工,由爷爷奶奶在家照顾。2020年6月12日下午,小文的父亲张某回家时,发现小文未回家。随后,张某与小文的班主任老师电话联系确认了小文旷课的情况。张某寻找小文未果后返回易俗河镇。当晚,小文也没有回家。6月13日上午8点左右,张某与班主任老师电话联系,得知小文仍未到校。

      当天下午,小文与同学小林、小高在一起玩耍。15时左右,小高提议去河里玩水。小文说不会游泳,不愿意去。后小高继续劝说小文、小林下河玩水,小林表示同意。小高还对小文说,若小文不一起去,就要和小林一起打他,并要小林不借手机给他玩。

      三人沿涓水河走至某下水点,小林、小高脱下衣服先后下水玩耍,小文在岸边玩小林的手机。小高对小文说“你不下水就要小林不给你耍手机,我们两个要打你一餐”、“是兄弟不?是朋友就下来玩”等话,小林亦予附和。随后,小文脱下衣服下水,三人相互泼水。后小林往上游游开约三四米远,小高和小文继续泼水、相互瓮水(将对方往水里按),小高并潜水扯小文的脚及内裤。

       玩闹中,小高发现脚踩不到河底了,随即往岸边游。小文不会游泳,大喊“救命”,随后沉入水底。小高、小林见状马上上岸。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两人均未进行呼救亦未报警,并将小文的衣服藏匿后离开现场。

       6月14日7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梅林桥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称:在易俗河镇某村的河里发现一具尸体。尸检报告结论为小文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高以打小文、不肯小林借手机给小文玩相挟,多次诱导小文下水,在水中与小文相互瓮水、扯其脚及内裤,致小文至深水区,遇险后不呼救和报警,具有重大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林附和小高引诱小文下水,出险后不呼救和报警,具有一定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制定了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工作方案,开展了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但事发当日,该中学在张某询问得知小文未到校后,未及时查找原因,未继续向张某反馈情况,对导致小文连续旷课、继而溺水死亡也有一定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及其妻子对小文疏于教育管理,在得知小文旷课后不主动查找小文的下落,具有较大过错,宜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因小高、小林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依法判决小高父母共同赔偿张某夫妻因小文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3340万元,小林父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668万元,湘潭县某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0668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法官说法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监管不力,往往是导致未成年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现代社会,隔代教养成为普遍现象,作为看护主力的祖辈大多年事已高,往往有心无力,而未成年人容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同时因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通常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危险。因此监护人应谨慎有效地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风险认知能力以及自身保护意识,有效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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