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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建议
- 分类:荣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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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1-2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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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决胜执行难战役”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全市法院系统的“执行难”仍存在一些亟待重视的问题。据调查,某区人民法院2016-2018年人平年办案160多起,平均结案率78.1%,但执行完毕率只有41.2%,标的到位率仅24.7%。“执行难”,有五“难”: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执行难”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不能光靠法院单打独斗,而需要全社会共同协力,特别是要从基层联动的操作层面着力解决。为此建议:
一、突破壁垒,延伸找人查物的信息触角。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打破“信息孤岛”,整合“数据碎片”,绘制出企业和个人完整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综治信息管理平台的资源优势,把网格化系统与执行工作系统对接,搭建执行网格化联动平台,将执行触角延伸至每一个社区网格,有效打通执行工作“最后一公里”。加强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法院查人扣车的力度,并利用社区网格管理员的人缘地缘优势,由社区网格员完成协助找人、送达、入户调查、宣传引导、参与调解等工作,打造群众性网格化执行模式,落实线人举报奖励制度,最大限度地引导群众参与执行,助力执行,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千里眼、顺风耳。
二、硬性约束,创新预防惩戒的执行举措。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用好司法拘留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法律手段。对体制内特殊主体,建立追责制度,与纪委监委建立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执线索移送机制,使故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特殊主体受到纪律惩戒。同时把相关情况记入档案,纳入到组织部门晋升考核范围。对体制外不履行法定执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应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联动机制,让其在行为引导、信息共享、行业准入等方面提供支持协助。
三、密切配合,激发基层联动的执行活力。一方面要落实协助执行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新动能。另一方面要把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当中,督促政府职能部门重视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信息反馈不及时、联动反应慢、信息共享不全面等问题,实现执行工作的全方位协作联动。
四、构建格局,多方联动共同破解“执行难”。要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市、县两级成立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或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政法委、法院、检察、公安、司法、银行、证券、房产、建设、国土、民政、社保、税务、市场监管、行业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一些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执行难问题。各成员单位真正“联起来、动起来”。建立健全人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跟踪监督机制,推动法院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执行工作。对于人大、政协转送的反映“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群众来信和议案、提案,法院要建立健全研究处理、结果反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执行义务,宣传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营造诚信守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畅通出口,加大“执转破”的力度破解执行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经任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就可以移送破产审查。很多案件不能执行到位不是因为执行难,而是因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过少而债权人众多,因此对于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应当充分运用执转破手段,通过破产手段实现执行案件终结。
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建议
【概要描述】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决胜执行难战役”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全市法院系统的“执行难”仍存在一些亟待重视的问题。据调查,某区人民法院2016-2018年人平年办案160多起,平均结案率78.1%,但执行完毕率只有41.2%,标的到位率仅24.7%。“执行难”,有五“难”: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执行难”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不能光靠法院单打独斗,而需要全社会共同协力,特别是要从基层联动的操作层面着力解决。为此建议:
一、突破壁垒,延伸找人查物的信息触角。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打破“信息孤岛”,整合“数据碎片”,绘制出企业和个人完整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综治信息管理平台的资源优势,把网格化系统与执行工作系统对接,搭建执行网格化联动平台,将执行触角延伸至每一个社区网格,有效打通执行工作“最后一公里”。加强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法院查人扣车的力度,并利用社区网格管理员的人缘地缘优势,由社区网格员完成协助找人、送达、入户调查、宣传引导、参与调解等工作,打造群众性网格化执行模式,落实线人举报奖励制度,最大限度地引导群众参与执行,助力执行,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千里眼、顺风耳。
二、硬性约束,创新预防惩戒的执行举措。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用好司法拘留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法律手段。对体制内特殊主体,建立追责制度,与纪委监委建立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执线索移送机制,使故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特殊主体受到纪律惩戒。同时把相关情况记入档案,纳入到组织部门晋升考核范围。对体制外不履行法定执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应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联动机制,让其在行为引导、信息共享、行业准入等方面提供支持协助。
三、密切配合,激发基层联动的执行活力。一方面要落实协助执行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新动能。另一方面要把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当中,督促政府职能部门重视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信息反馈不及时、联动反应慢、信息共享不全面等问题,实现执行工作的全方位协作联动。
四、构建格局,多方联动共同破解“执行难”。要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市、县两级成立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或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政法委、法院、检察、公安、司法、银行、证券、房产、建设、国土、民政、社保、税务、市场监管、行业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一些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执行难问题。各成员单位真正“联起来、动起来”。建立健全人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跟踪监督机制,推动法院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执行工作。对于人大、政协转送的反映“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群众来信和议案、提案,法院要建立健全研究处理、结果反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执行义务,宣传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营造诚信守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畅通出口,加大“执转破”的力度破解执行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经任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就可以移送破产审查。很多案件不能执行到位不是因为执行难,而是因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过少而债权人众多,因此对于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应当充分运用执转破手段,通过破产手段实现执行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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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破壁垒,延伸找人查物的信息触角。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打破“信息孤岛”,整合“数据碎片”,绘制出企业和个人完整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综治信息管理平台的资源优势,把网格化系统与执行工作系统对接,搭建执行网格化联动平台,将执行触角延伸至每一个社区网格,有效打通执行工作“最后一公里”。加强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法院查人扣车的力度,并利用社区网格管理员的人缘地缘优势,由社区网格员完成协助找人、送达、入户调查、宣传引导、参与调解等工作,打造群众性网格化执行模式,落实线人举报奖励制度,最大限度地引导群众参与执行,助力执行,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千里眼、顺风耳。
二、硬性约束,创新预防惩戒的执行举措。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用好司法拘留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法律手段。对体制内特殊主体,建立追责制度,与纪委监委建立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执线索移送机制,使故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特殊主体受到纪律惩戒。同时把相关情况记入档案,纳入到组织部门晋升考核范围。对体制外不履行法定执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应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联动机制,让其在行为引导、信息共享、行业准入等方面提供支持协助。
三、密切配合,激发基层联动的执行活力。一方面要落实协助执行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新动能。另一方面要把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当中,督促政府职能部门重视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信息反馈不及时、联动反应慢、信息共享不全面等问题,实现执行工作的全方位协作联动。
四、构建格局,多方联动共同破解“执行难”。要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市、县两级成立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或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政法委、法院、检察、公安、司法、银行、证券、房产、建设、国土、民政、社保、税务、市场监管、行业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一些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执行难问题。各成员单位真正“联起来、动起来”。建立健全人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跟踪监督机制,推动法院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执行工作。对于人大、政协转送的反映“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群众来信和议案、提案,法院要建立健全研究处理、结果反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执行义务,宣传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营造诚信守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畅通出口,加大“执转破”的力度破解执行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经任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就可以移送破产审查。很多案件不能执行到位不是因为执行难,而是因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过少而债权人众多,因此对于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应当充分运用执转破手段,通过破产手段实现执行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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