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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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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青年律师与人才培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为加强我市青年律师团结协作,充分发挥青年律师在湘潭律师行业的积极作用,扩大青年律师自身影响力,2020年12月23日中午,第七届湘潭律协青年律师与人才培养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湘潭市律协小会议室顺利召开,青委会主管领导许伟律师、青委会主任聂鑫律师、副主任饶汝啸、张子顺律师及各青委会委员悉数参加了会议。
01-19
湘潭律师出席2021年湘潭“两会” 为社计民生、依法治国建言献策
2021年1月17日、18日,第十二届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隆重开幕。湘潭市共有5名律师人大代表和10名律师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王莹提出的《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建议》被湘潭市人大常委会评为2020年度优秀人大代表建议。晏军、吕文圣、谢潇3位律师分别提出的《积极化解物业矛盾纠纷,努力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增强人民群众居住幸福感》、《关于尽快对我市城市道路进行塌陷隐患排查的建议》、和《关于调动社会资源推进我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建议》被政协湘潭市委员会评2020年度优秀提案。晏军被政协湘潭市委员会评为2020年度全市政协扶贫行动先进个人。 政协湘潭市十二届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晏军、余剑和杨希3位律师分别以《常态化疫情防控亟需有效整合医卫资源》、《抓实“新基建” 助推“实力湘潭”》、《牢记总书记重托,构建“绿心”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题作专题发言。 本次两会期间,律师代表、委员提出《关于请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转破”力度的建议》、《关于城市主干道斑马线设置人行信号灯的建议》、《关于有效防范和打击涉老诈骗的建议》、《建议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建立合规考察机制,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建议出台“促进湘潭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建议、提案二十多个。 新时代激励奋进,新使命呼唤作为,湘潭市律师协会号召全市律师以先进为榜样,发挥自身优势,做到履职更有为、专门协商更有效、凝心聚力更有力,为大力落实“三高四新”战略,紧紧围绕实施“一六二”工程、着力打造“四区一地”、建设“六个湘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01-22
2021年1月17日、18日,第十二届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隆重开幕。湘潭市共有5名律师人大代表和10名律师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02-04
重磅!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律协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2条,旨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依法规范司法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共同体成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依法规范司法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过程中,为支持其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检索的类案。 第二条 类案检索的要素包括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方面,律师可以围绕待决案件的一个或者几个要素检索类案。 第三条 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法条关联案件、案例关联等检索方法。 第四条 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检索的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可以形成案例检索报告。案例检索报告作为诉辩意见的一部分。 第五条 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类案的,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一)检索时间、检索方法、检索来源; (二)案号、生效裁判法院; (三)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制作时间; (四)是否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时间、批次及其编号; (五)提出作为类案参照或参考适用的裁判要旨及适用的法律; (六)与待决案件或其某一争议焦点的相类性及其理由;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前述规定的书面说明,律师可以根据检索案例的情况制作《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下列案例,律师可以作为类案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前款作为类案的案例,除第一项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外,第二项至第四项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 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作为类案的裁判应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须知、执行须知材料、诉讼服务中心、法院门户网站、公众号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进行类案检索,并把类案检索情况作为诉辩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或者受理案件时,或者在通知立案(受理案件)、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进行类案检索,并把类案检索情况作为诉辩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条 律师提交作为诉辩意见的类案的,独任法官、合议庭可以自行识别、比对;可以视案件办理需要,组织诉辩双方交换检索到的案例,要求诉辩双方在指定期限内就提交的案例与待决案件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以书面形式发表辩论意见;也可以组织诉辩双方交换检索到的案例后,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时要求诉辩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第九条 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职权检索到类案的,可以自行识别、比对;可以视案件办理需要,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时,要求诉辩双方就该案例与待决案件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发表辩论意见或者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发表辩论意见。 第十条 诉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时就类案辩论的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诉辩双方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的辩论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当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提出是否采信的意见及其理由,并记入合议笔录。 第十三条 对诉辩双方提交或人民法院检索的案例,经识别、比对为待决案件的类案的,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类案为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适用,但该指导性案例与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废止的除外; (二)类案为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案例的,可以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参考类案作出裁判; (三)类案为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案例,但多个类案之间不一致的,可以斟酌类案案情、法院层级、裁判要点、裁判时间等因素,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参考以及参考的类案作出裁判。 第十四条 诉辩双方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五条 律师作为诉辩意见提交的类案,人民法院应当归入案卷卷宗的正卷。 人民法院依职权检索的案例,应当根据类案检索报告的不同载体,分别归入案卷卷宗的正卷、副卷。 第十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应当定期编纂参照、参考类案作出裁判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发布。 参照、参考类案作出裁判的典型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可以在门户网站、公众号公布。 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类案帮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进行理性预判,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合理的诉讼主张,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诉讼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的裁判与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类案裁判不同,但在合理范围内,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类案,引导当事人息诉息访,化解信访案件。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应当在司法、执业过程中,运用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类案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公民遵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十九条 律师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他各类裁判案例数据库或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书籍进行检索。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网上法院、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平台,向律师和社会公众发送《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并加强释明指引、宣传推介,为律师进行类案检索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类案的,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02-05
湘潭律师界代表应邀参加市各界人士2021年新春团拜会
奋斗中辞旧岁,憧憬中迎新年。2月5日,中共湘潭市委、市人民政府在盘龙山庄大酒店举行湘潭市各界人士2021年新春团拜会。 团拜会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迎春主持。 市委书记曹炯芳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 湘潭律师界代表彭春秋、王莹、成戊平和全市各界人士220余人应邀参加了团拜会。 团拜会现场简朴而喜庆。大家互致新春问候和祝福。文艺工作者表演了精彩的文艺节目。 此次团拜会是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进行的,所有参会人员事先均测量了体温并采取了防控措施。
02-07
湘潭市律协涉外与知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暨涉外专家交流会
为了明确2021年度涉外与知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重点,2021年2月6日下午,在湘瑞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了本年度涉外与知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会议由涉外专家律师向志国教授主持,参会人员:涉外委熊君主任、潘旭副主任、陈宇副主任,易朝金律师、谢潇律师、冯远卓律师、熊燃律师等。 上一届涉外委主任向志国教授对本届专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的工作提出建议,希望发扬不畏艰难、勤于学习的精神,培养和带动更多年轻律师加入涉外律师队伍,使更多律师加入全国或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同时,向志国教授作为涉外律师服务领域的专家律师表示今后将会给予涉外委更多的工作支持,建议成立湘潭市涉外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并在团队中引进本地高校涉外领域专家教授。会议中,几位主任就当前我省涉外律师需求各自站在自己视角做了分析,大家一致认为每个涉外律师要找准一个突破点,提出“有所得,有所失”,切实“做好、做专、做精”。 与会专家律师畅所欲言,充分交流,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对落实涉外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如我市律协涉外委员会要坚持“走出去”战略,加强与湘潭市贸促会的联系,促进交流与合作;我市涉外律师要不断学习,切实提高我市涉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应通过对我市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进行防范法律风险培训等工作,加强涉外专业委员会在我市的影响力,提高涉外企业的法律安全意识,保障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 会议最后,向教授进一步强调外语学习的重要性、并对如何选择专业方向,强化专业能力,做好涉外专业律师,就本届涉外委员会如何具体落实工作部署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