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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锻炼¦宁文旎律师以法为盾护新芽

西部锻炼¦宁文旎律师以法为盾护新芽

  • 分类:会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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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4-2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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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我市宁文旎律师前往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参加为期一年的西部锻炼。近日,宁文旎律师接受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的案件。接受指派后,宁文旎律师深入了解案情,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司法解释,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宁文旎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某日,未满十八岁的小邓(化名)在校门口碰到以前的同学小李(化名)、小刘(化名)。两人邀请小邓当晚外出游玩,小邓表示同意。凌晨12时许,小邓接到小刘的电话后偷跑出家门。三人碰面后,小邓在另外两名同学的邀请下,答应与其共同实施“拉车门”(指通过非正常手段强行打开汽车车门,伺机盗窃车内财物的行为)的盗窃行为。

宁文旎律师接受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多次联系小邓及其法定监护人。经向小邓了解基本案情后,宁文旎律师认为小邓虽然涉嫌盗窃罪,但其系未成年人,案发时仅在旁望风,未对地下车库的车辆造成破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并且小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帮助小邓赔偿被害人损失,小邓具有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的量刑情节。最终,公诉机关认为,小邓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决定对小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解读

本案中,小邓系未成年人且无犯罪前科,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居家反省,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也符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但是,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在考验期内其最终是否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宁文旎律师认为,适用相对不起诉可以让小邓更早地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

延伸思考

本案中,小邓父母早年在外地务工,对孩子的陪伴较少。家长在外赚钱习惯于关注孩子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理需求,却容易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青春期的小邓走上盗窃的道路,既有其自身抵挡不住诱惑的内因,也有家庭监护缺位等外因。由于小邓自身心智不成熟,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后果缺乏认识,所以容易在同学朋友的邀请下抵挡不住诱惑从而犯罪。

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不知轻重、胆大妄为的现象,往往有着主观恶性和犯罪后果不相匹配的情况出现,等到东窗事发后,这些未成年人一般会产生面对刑罚的恐惧心理。因此,这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也大多能够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积极悔罪。所以,我国对于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然而,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仅靠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来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开展家庭和学校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等措施同样不能缺位。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尤其是在犯罪萌芽初期,家长应避免不闻不问或者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建议家长给孩子树立榜样,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湘潭市律师协会将持续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携手各界为“少年的你”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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