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成员风采
MEMBER STYLE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律所动态|明逸律所一案例入选湖南司法行政网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律所动态|明逸律所一案例入选湖南司法行政网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 分类:会员风采
  • 作者: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5-06 10:4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律所动态|明逸律所一案例入选湖南司法行政网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

  • 分类:会员风采
  • 作者: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5-06 10:41
  • 访问量:0
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某市应急局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筛粉车间采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等问题,并根据其邀请专家出具的《专家现场隐患检查意见表》,认为存在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食品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3年9月21日前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同时,还当场对其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使用筛粉车间的相关设备设施。

      2023年8月24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执行监管指令,仍在使用筛粉车间设备,当场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查封其筛粉车间的筛粉设备。

2023年9月21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认定某食品公司已完成整改。

      2023年11月24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食品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三项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某食品公司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监管指令的情节,给予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处以45000元的罚款。同时认定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处以罚款30000元。某食品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委托明逸所谢志刚律师为代理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常委以及市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联、优化营商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评议员并发表意见,邀请市营商环境体验官、市直主要执法单位部门负责人等参加旁听。听证会后,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评议员及被申请人到某食品公司现场查看整改情况。评议员经实地查看整改情况及有关资料,集中评议认为申请人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整改,案涉三项重大隐患问题已整改到位,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三项重大事故隐患”的部分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内容不适当,且只考虑了申请人未依法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情节,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是否存在违法的主观过错、是否属于危害后果轻微、是否及时整改等情况未予综合考量,从重处罚明显失当。申请人已完成案涉三项重大事故隐患的限期整改任务,但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事实,仍责令申请人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明显不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将原行政行为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

代理思路及价值

       明逸所谢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对案件展开系统性梳理,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属性、执法程序合法性、行政文书适用依据及证据合法性等维度深入审查。从“主体”+“程序”+“证据”三方面入手,认为某市应急管理局在行政执法检查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失当等问题,且未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情节,无视申请人已完成隐患整改的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的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涉食品公司工商登记性质为食品加工企业,与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粉尘涉爆企业”存在本质差异,这一关键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动摇了后续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根基。

      在执法程序层面,某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时未告知法律依据,变相剥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对食品公司粉尘设备设施实施查封扣押时,未按规定留存全程执法记录,且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期限,存在多处程序瑕疵。

      法律适用方面,该局错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实际涉案情形应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证据审查中,行政机关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现有证据既未形成完整链条,也达不到证明标准,无法证实食品公司筛粉车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

      在此次行政复议案件中,谢志刚律师以专业的法律视角为企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支持,从企业角度看,提起行政复议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不当处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为企业营造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从行政层面而言,该案件契合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优先适用的导向,凸显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纠错机制的重要作用,促使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推荐新闻

客服热线:

0731-58239107

传真:

0731-58239107

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湘潭大道众一国际A栋17楼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1 湘潭市律师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1015250号-1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长沙   本网站已支持ipv4 ipv6双向访问

请输入您想搜索的内容

搜索